储户银行卡249万遭盗取 银行被判赔偿230万元

2013年07月12日11:46  东方早报

  法院判决银行发现异常交易未及时制止、不能证明银行卡信息非“内鬼”泄露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潘静波

  数天内银行卡内249万元突然蒸发。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对个人账户信息保管不善以致泄露,储户账户发生频繁异常交易时亦未及时发现制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230万元本金及利息。

  一天数百次每次盗百元

  2011年2月28日,庞女士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余额为249万余元。2011年3月12日,庞女士登录网上银行,发现密码被改,于次日赴银行柜台查询,得知账户余额仅为138.92元。她通过明细对账单查知,3月1日至8日,共有249万余元被盗划,大多是以每次100元、每天数百次的方式发生交易。2011年3月13日,庞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7月,庞女士将银行告上法院。她认为银行应向其账户内补足存款,故诉请银行返还存款24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辩称:银行在发现异常的当日,曾三次致电庞女士,告知账户有频繁的交易,当时账户内尚有30余万元,但庞女士并没有重视,所以损失应该由她自行承担;庞女士个人资料的外泄以及密码的泄露与银行无关,请求驳回庞女士诉请。

  庞女士承认,2011年3月7日,曾接到自称是农行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她账户存在频繁的异常交易。但来电号码,并非农行95599客服电话,她误以为是诈骗电话挂断了。 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庞女士存款本金2297552.28元及相应利息后,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储户3次挂断电话有过错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庞女士所持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由犯罪分子窃取及破译,庞女士本人对账户信息和密码的泄露不存在明显过错。法院认为,银行在向庞女士交付的电子银行安全手册中提示应避免将生日设置为银行卡密码,但仅是善意提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刑事案件已查明的事实表明,犯罪分子是在获取银行卡账户信息的前提下,破译了银行卡密码。现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庞女士账户信息是由银行员工董某出售给犯罪分子,但刑事判决认定董某利用身份便利,曾将200余条客户信息出售给犯罪分子,在银行不能证明庞女士银行卡信息非董某泄露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认定银行违反了对客户账户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曾三次电话通知庞女士账户资金变动异常,但因未使用银行对外公布的95599客服电话,庞女士当时误以为系诈骗电话,切断了来电,致使其未能与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庞女士及银行对扩大资金的损失部分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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